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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不應設定年齡限制
招聘不應設定年齡限制
日期:2010-11-25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陳先生是社區服務中心轄下書報閱覽室的職員,今天,他在擺放新到刊物的時候,聽到幾個街坊正在討論報紙上刊登的招聘廣告,廣叔說:“我剛剛滿四十二歲,以前亦做過保安員,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呢?”阿石:“招聘廣告都已寫明年齡要在十八至四十歲,很明顯你已超齡啦!又怎會請你?!”廣叔:“四十幾歲也不是很老吧…”聽到這裡,陳先生想起中心的副主任吩咐在公佈欄張貼一份社區中心招聘清潔工人的廣告,並交待他註明年齡限制在三十五至四十五歲,副主任說是因為太年輕的人隨時會跳槽,而年紀太大的人工作效率慢;陳先生不知道副主任的見解是否歪理,但他知道如果全部僱主在招聘時都這樣做,便已即時令到一些年齡不符合要求、但實際上有能力擔任相關工作的人士被拒諸於求職和就業門外。 以上故事純屬設計內容,為讓市民知悉法律規定,勞工事務局特此提醒所有僱主,在進行招聘時,不得設定年齡限制,因為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任何僱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或法律另有規範的情況下,尤其因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屬組織、文化程度或經濟狀況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根據同一法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歧視某僱員或求職者,會構成輕微違反行為,而對於有關僱主,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金。如基於因工作性質,或有關因素對提供的工作構成合理及決定性的要件(例如需具備相關專業資格或技術證明等),則不構成歧視。 勞工事務局亦呼籲各傳播媒體在協助客戶刊登或播放招聘廣告時,應注意及過濾有關內容是否存在對求職者設定年齡的限制,並提醒客戶遵守法律規定,務求讓求職者受到法律的保障,從而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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