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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聘用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間工作須注意的事宜
僱主聘用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間工作須注意的事宜
日期:2010-06-09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暑假將至,各行各業通常會在暑假期間聘用未成年人,為此,勞工事務局欲藉此期間,向市民大眾解釋《勞動關係法》對聘用未成年人從事暑期工作的法律規定,以提醒僱主在聘用未成年之暑期工時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一般情況下,僱主只能在法定條件下聘請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然而,法律也規定了聘用未成年人的例外情況,根據上述法律第27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倘僱主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這裡的“訂立勞動合同”應理解為建立從屬性的勞動關係),只要經勞工事務局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後作出批准,則可例外地獲允許,但如屬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提供工作的情況(即暑期工),則不需有關批准,僱主已能够聘用該年齡階段的暑期工。 此外,對通知義務方面也作出例外的規範,即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暑期工,根據上述法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僱主不須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將有關的合同副本通知勞工事務局。 雖然上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聘用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暑期工是否需要勞工事務局作出預先批准和通知勞工事務局,考慮到法律既然免除年齡較輕及身心發展程度較弱之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間工作時的批准和通知,故對年齡較大的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暑期間提供工作方面,應理解為同樣免除上述勞工事務局的預先批准及聘用後通知勞工事務局的義務。 勞工事務局提醒有關聘請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之暑期工的僱主,雖然在聘請該等暑期工時,無須向勞工事務局作出預先批准之申請,也無須在建立工作關係後十五日內將有關合同副本通知勞工事務局,然而,僱主在聘請該年齡階段的暑期工,仍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例如,要與未成年人簽訂書面合同,且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據,另外,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錄用條件,尤其包括:已滿最低錄用年齡、具備經醫生書面證明的適當執行職務的身心能力、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在工作安排方面,«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僱主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務工作、超時工作、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在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提供載於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從事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電弧焊接、火焰切割、噴沙的工作,禁止在桌球室、保齡球場、健美院、卡拉ok、遊戲機中心、網吧工作,等等)。 只要僱主對要遵守的法律規定多加留意,那麼,當在聘用暑期工時,就會用得安心、放心、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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