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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建築工程須通知勞工事務局
開始建築工程須通知勞工事務局
日期:2010-07-26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建築工程林林總總,包括建造、拆卸、室內裝修、修路及大廈共同部份之保養維修等工程,根據第44/91/M號法令核准之《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的規定,無論屬於哪一種建築工程,各承造商必須於工程開始前填寫「開始施工通知」表格(表格一),並於開始施工後七日內將填妥的「表格一」送交勞工事務局,以便該局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巡查及監督,以預防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發生。否則,相關違法承造商將被按法例規定所處罰。 為了方便承造商,勞工事務局可讓承造商於工程開始前,先將「表格一」傳真至該局:28553106或28529799,而「表格一」正本須按法例規定於開始施工後七日內送該局。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83999444或83999448與勞工事務局職業安全健康廳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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