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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呼籲注意聘用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定要件
勞工事務局呼籲注意聘用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定要件
日期:2011-06-02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勞動關係法》對聘用未成年人從事工作有明確法律規定,當僱主聘用未成年僱員工作,或在暑假期間聘用未成年僱員工作,須遵守法律規定,為此,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在聘用未成年僱員時,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未滿十八歲就是未成年僱員。 情況一:聘用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 僱主可以在法定條件下聘請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僱主必須遵守的事項有: 1.開始工作前,未成年僱員須要有經醫生發出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證明); 2.開始工作前,須有未成年僱員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 3.開始工作前,僱主須與未成年僱員簽訂一式兩份書面勞動合同,僱主僱員各持一份(可以在提供工作首日簽訂); 4.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僱主必須將上述第1點至第3點的醫生證明副本、法定代理人許可副本及勞動合同副本送交勞工事務局。 情況二:聘用未成年人士作為暑期工 暑假將至,倘僱主欲於暑假期間聘請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即暑期工),僱主只須遵守上述提及第1點至第3點的法定條件,即在開始工作前,僱主須備有未成年僱員的醫生證明、法定代理人書面許可及與未成年僱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無須在簽署勞動合同後通知勞工事務局。 情況三:例外情況(聘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 聘請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屬例外情況,僱主除須遵守以上4點規定外,在聘用未成年人前,還必須預先連同該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書面許可向勞工事務局作出申請。勞工事務局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後作出審批,獲批准後方可聘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 提供工作範圍方面的規定 另外,無論僱主聘請未成年人士作為長工或是暑期工,在提供工作範圍方面,亦必須留意以下事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務工作、超時工作、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在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提供載於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從事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電弧焊接、火焰切割、噴沙的工作,禁止在桌球室、保齡球場、健美院、卡拉ok、遊戲機中心、網吧工作,等等)。 罰則 倘僱主未能遵守以上法律規定,將被科處罰金(罰金以每一未成年僱員計算為澳門幣2萬至5萬元)。 如對聘用未成年僱員的法律規定有任何查詢,市民可親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一樓勞動監察廳諮詢,或致電勞工事務局諮詢熱線28717810(辦公時間)及勞動法律語音電話28400333(24小時)查詢,或登入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rule/labour_leaflet_4c.htm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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