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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就新福利巴士勞資兩方爭議提出初步解決方案
 
日期:2011-08-13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勞工事務局、交通事務局於8月12日與新福利巴士勞資雙方進行會談,進一步溝通協商解決爭議問題。會談氣氛融洽,勞資兩方各自提出了解決方案。勞工事務局對勞資雙方的訴求表示理解,雖然勞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勞動關係法》中解僱賠償的定義和規定,但勞方主要希望得到令其安心的保障;而資方則擔心人力資源嚴重流失的問題。然而,資方在會議中仍然願意積極聽取勞方意見,並承諾會進行分析研究,以便了解在現行資方提出的方案中能否作出相應的配合,為此,勞工事務局將繼續跟進積極進行協調,而交通事務局則呼籲勞資雙方應以公共利益為大前題,確保市民大眾便利出行的保障,早日就爭議達成共識,和平理性解決問題。 本澳於本年8月1日實行公共巴士營運新模式,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屬下的巴士司機認為新模式與該公司以往的經營模式不同,故提出要求公司先按年資發放賠償,再繼續為公司提供工作。就上述要求,根據《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規定,解僱賠償是在僱主主動提出單方解僱時,才必須給予僱員的一項金錢賠償,目的是讓僱員在失去工作後,在暫時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開支的情況下另覓新工作。倘資方僅改變了經營模式,與僱員的勞資關係並沒有中斷,資方在法律上沒有支付解僱賠償的義務。 另一方面,有巴士司機因年滿65歲,不獲政府發出重型車輛駕駛執照而喪失其駕駛巴士資格,因而無法獲公司繼續聘用,故提出希望公司作出補償。按《勞動關係法》規定,駕駛資格喪失屬合同失效,因合同失效而終止勞動關係不會獲資方任何賠償。但因考慮到上述情況屬僱員非自願離職,其向公司提出補償的訴求具有相對的合理性。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勞工事務局向資方轉達有關司機的訴求,資方提出了兩項新增方案,包括離職方案和公積金制度。 離職方案適用於年滿60至65歲的僱員,儘管在法律層面上僱主沒有義務為喪失駕駛資格而導致合同失效的僱員提供金錢補償,然而,倘僱員因上述情況主動向僱主申請離職,公司會按僱員由入職日開始計算的年資給予按比例的補償。而公積金制度則適用於現職所有員工,勞資雙方按比例供款,僱員離職後可按相關規定和年資收取一定的款項。兩方案均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就資方提出的公積金制度,勞方建議員工之年資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年資計算方式結算存入2011年8月1日後公司設立的公積金員工個人戶口,並希望於三年後即可開始領取款項。 針對勞方要求先按年資發放金錢補償再繼續為資方提供工作的訴求,並不合符《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因僱主沒有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則沒有義務支付解僱賠償,解僱賠償僅當僱員被僱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題下“炒魷魚”時才會發放。 勞資雙方所提出的方案各自存有分歧,且均不屬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內容,對於在法律層面沒有具體規範的勞資關係協商的事宜,必須獲得勞資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能實行。 勞工事務局經分析後認為,資方提出的離職方案在某程度上對年老僱員自動離職給予一定的保障,同時也回應了年屆65歲僱員喪失巴士駕駛資格而離職獲得按年資計算補償的訴求,而公積金制度則對僱員離職或退休給予保障。上述兩項福利制度亦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給予僱員的最基本保障規定,為此,勞工事務局表示歡迎,此舉對勞方來說具有正面和合理保障,同時局方亦提出了一個勞資雙方均較為滿意的解決方案,方案建議資方為相關員工先計算年資和解僱賠償金額,並以文件作備案,讓員工了解和安心,同時讓員工繼續參與公積金制度,當員工離職時,可撰擇較高金額的方案作為離職補償。各方將於8月26日再次開會討論,希望儘快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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