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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提醒勞資協訂基本報酬須切實履行
勞工事務局提醒勞資協訂基本報酬須切實履行
日期:2011-08-29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鑑於近日有企業在報章上刊登廣告,聲稱以虧本價格於勞動市場上聘用僱員,為此,勞工事務局樂見企業用優厚的待遇聘用僱員,然而,勞工事務局有責任向勞資雙方作出善意的提醒,勞工事務局現作出提醒全澳各行業的勞資雙方有關《勞動關係法》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4條以及第14條的規定,勞資雙方訂立的工作條件,一方面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條件和保障,另一方面,如勞資雙方已確定了基本報酬的具體金額,僱主就必須切實按已協訂的金額支付給僱員。根據《勞動關係法》第10條以及第59條第五款的規定,如果他日經營環境有變,僱主欲減低僱員已確定的基本報酬,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先要取得僱員的書面同意。除勞資雙方必須達成減低基本報酬的協議外,僱主還必須於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如果僱員不同意減低基本報酬,僱主仍須繼續給予僱員原已協訂的基本報酬。 另外,根據《勞動關係法》第70條第六款的規定,即使僱主獲得僱員同意減低基本報酬,但自通知勞工事務局該減低基本報酬協議起計2年內,如果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與僱員解除合同,僱主向僱員支付的解僱賠償及預先通知金,就必須按照僱員簽署減低基本報酬協議書之前所收的原有基本報酬計算。 如果僱主違反基本報酬的支付和保障的法律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85條的規定,僱主構成輕微違反責任,違例僱主會被科處罰金,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伍萬元的罰金(該罰金須按所涉及的每一僱員計算)。 僱員在簽署任何文件時,應明確自己的意願。僱員如在不自願的情況下,切勿隨便簽署有關的同意協議書。如僱員對減低基本報酬問題上有任何查詢,應立即前來勞工事務局尋求協助,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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