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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提醒注意地下施工安全
 
日期:2013-02-25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職業安全健康,
當進行地下基建工程時,通常都涉及大量泥土的移動,無論是進行井穴開挖或隧道開鑿,均需移走大量的泥土和沙粒,以及其他在開挖過程中挖出的物料。常見的地下工程包括:開挖壕坑、豎井和坑糟,開鑿隧道,在泥土中鑽開孔洞,開山,手挖沉箱或水中圍堰等。 勞工事務局提醒建造業界,進行地下工程可能危機四伏,開挖過程中,常見的工作意外有:工作人員被下跌物撃中、跌進井穴或被崩塌的泥土掩沒;進入密閉空間工作時,因缺氧而休克,或吸入有毒有害氣體而失去知覺,甚至窒息死亡;遇到井穴內之水位突然上升而遇溺,或不慎挖穿地下電纜、電線而觸電等。為預防上述意外發生,勞工事務局呼籲進行地下工程的承造商、僱主和工作人員需遵守法例的規定,並注意下列的安全措施: 一、 在所有地下工程進行前,應由具資格人士對施工埸地進行全面評估,以識別各種危害因素和評估發生意外的可能,從而作出適當控制措施的安排; 二、 具資格人士須檢查鞏固井壁之工程措施,以及所用的支撐工具,防止泥土坍塌和大幅塌方; 三、 任何人員均須獲得具資格人員的准許後,才可進入或逗留在地下工地施工; 四、 在灌注混凝土的過程中或剛完成灌注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井內; 五、 在施工地點附近存有另一高水位的井穴時,工作人員不應進入井內; 六、 如所需進入的井穴為一密閉空間,則應接照進入密閉空間的安全程序,預先進行氣體測試和通風措施等,在具資格人士確定工作環境安全並發出工作許可後,方可進入; 七、 應確保井穴內有足夠及適當的照明,當照明不足時,則須使用有防護罩的防爆手提燈作為照明; 八、 如井穴屬手挖沉箱,其深度超過2米時,應在井口裝放90厘米的圍欄和最少15厘米高的踢腳板,以防人體和物件下跌; 九、 在緊急出口的井壁上,應設有固定在井壁上的足夠梯級,供即時疏散之用; 十、 井穴或沉箱的深度超過20米時,應用機動設備運送人員升降; 十一、 承造商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帶、救生纜或繩索及急救設備,以便發生事故時使用; 十二、 工作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並繫上適當的安全帶,扣在獨立救生繩上,而獨立救生繩亦須繫緊在支撐橫樑處。 勞工事務局呼籲地盤承造商、僱主和工作人員,必需認真遵守法例規定,並確保上述措施有效執行,預防工作意外,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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