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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遵守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
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遵守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
日期:2013-06-24
分類: 新聞, 僱員, 僱主, 勞資權益,
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聘用未成年人工作或聘用未成年人暑期工,必須注意《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違法者可被處罰最高澳門幣5萬元(以每名未成年人計算)。 《勞動關係法》規定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正式工作前必須備妥醫生證明及家長同意書,以證明其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及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許可,而僱主方面亦要與該未成年人僱員簽訂書面合同,並須在簽訂合同後15日內,將醫生證明、家長同意書、書面合同及該未成年人身份證明副本交予勞工事務局。 聘用未滿16歲未成年人,僱主須預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由該局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及作出批准後才可聘用。辦理上述預先申請須附同該未滿16歲未成年人的家長同意書。同樣地,僱員要在正式開工前準備醫生證明,而僱主亦須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並於簽訂合同後15日內將有關文件副本交予勞工事務局。 針對暑期工方面,倘僱主欲於暑假期間聘用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同樣要準備醫生證明、家長同意書及書面合同,但無須將有關文件交予勞工事務局。 工作範圍方面,無論聘請未成年人或暑期工,僱主均不得安排其提供家務工作及超時工作,亦不能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不能在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不能提供載於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清單上所列的工作,例如禁止從事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電弧焊接、火焰切割、噴沙的工作,亦禁止在桌球室、保齡球場、健美院、卡拉ok、遊戲機中心及網吧工作。 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應多加留意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及工作安排,避免觸犯法律。如對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有任何查詢,可致電勞工事務局法律諮詢熱線28717810(辦公時間)及語音電話28400333(24小時),登入勞工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l.gov.mo/rule/labour_leaflet_4c.htm或親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一樓勞動監察廳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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