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為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26號《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勞工局局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該通知書的中文本、與送交保管實體的文本相符的英文本,以及有關的葡文譯本附同於本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根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自該日起,澳門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權。
為此,我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之命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通知承認的一九二八年《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第26號)(以下簡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因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產生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