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行政執照
服務資料:
執行單位:勞工事務局 - 就業拓展處
其他單位/部門:社會保障基金、治安警察局、財政局
申請地點: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 221 - 279 號先進廣場地下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服務簡介
(服務範圍):

查詢方式:

電話:8399 9801
傳真:2852 8511
電郵:dsalde@dsal.gov.mo
網址:www.dsal.gov.mo


首次申請

手續資訊: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需要開設職業介紹所的人士

申請資格:

1.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須為已成年;
2. 已履行稅務義務;
3. 申請人有執業之品行;如申請人為公司或社團,則其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領導人有執業的品行;
4. 申請人之技術及組織能力。

附註:提供招聘外地僱員服務的「介紹所」執照的批給,除須符合有關要件外,還取決於保證將外地僱員送返原地而提供的澳門幣 300,000 元之擔保。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其合法代表可親臨申請地點或以郵寄方式遞交文件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其內載明:
- 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以及個人或公司的地址;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領導人的身份資料;
- 場所名稱及從事業務的地點;
- 提供的服務是否包括接受就業職位的提供、為求職人登錄、甄選人員、安排工作及招聘外地僱員;
- 介紹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收取回報;
- 如屬從事招聘非本地僱員的介紹所,應指明所招聘僱員的來源國家或地區;
- 申請人所從事的其他事務;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如申請人為公司或社團,須遞交公司或社團設立的公證書的經認證影印本及對公司或社團的設立作出修改的公證書的經認證影印本;以及由有權限登記局發出的登記  證明;

4. 申請人的刑事記錄證明書及職業履歷;

5. 如申請人為公司或社團,須遞交其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領導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及職業履歷;

6. 財政局發出的已履行稅務義務或免除稅務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勞工事務局可要求申請人遞交其他文件、補充資料及採取有助於卷宗正確組成的措施。

費用(或稅項):

首次發出:澳門幣 30,000 元;
續期  :澳門幣 10,000 元;
每項修改:澳門幣  1,000 元;
換發  :澳門幣  2,500 元。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備註事項:1. 審批所需時間為 60 天。
2. 執照之有效期為 1 年,該期間自發出執照之日起計,且得以相同的時間續期。
3. 本澳職業介紹所分收費職業介紹所及不收費職業介紹所。
法例網址:

1. 核准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
第32/94/M號法令〔B.O. 27( I ),04/07/1994〕

2. 訂定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收費。
第152/94/M號訓令〔B.O. 27( I ),04/07/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