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與其他機構之間在職業培訓方面的技術合作及資訊交流; 協調培訓課程及活動的發展方向及策略; 因應勞動市場的需要,舉辦培訓課程及活動; 訂定職業技能證明的標準。 具體職權: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
融入就業市場之職業培訓之法律框架(第 51/96/M 號法令) 學徒培訓法律制度( 第 52/96/M 號法令 ) 專業資格證明之法律制度 ( 第 53/96/M 號法令 ) 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課程計劃 ( 第 247/GM/99 號批示 ) 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第 6/2004 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