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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三樓;
圓台街 76 號,海洋工業中心第一期 3 樓;望廈平民新邨
電話: 海洋辦事處 - 2871 8595;望廈辦事處 - 2831 0680
傳真: 海洋辦事處 - 2871 8593;望廈辦事處 - 2831 7233
電子信箱:dsaldfp@dsal.gov.mo
接待時間: 9:00-13:00;14:30-17:45 (週一至週四 )
  9:00-13:00;14:30-17:30 (週五)
     
根據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賦予職業培訓廳之職權如下:
 

促進與其他機構之間在職業培訓方面的技術合作及資訊交流;
協調培訓課程及活動的發展方向及策略;
因應勞動市場的需要,舉辦培訓課程及活動;
訂定職業技能證明的標準。
具體職權: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

下設: 課程發展處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三款
    培訓執行處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四款
    技能鑒定處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五款
    行政輔助科第 24/2004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六款
 
服務項目 :
  研究及舉辦符合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活動;跟進、評核職業培訓課程;
1. 第二技能培訓計劃 - 服務手續第 14 項
2. 學徒培訓課程 - 服務手續第 15 項
3. 進修培訓 - 服務手續第 16 項
4. 職業資格培訓課程 - 服務手續第 17 項
5. 中壯年人士就業輔助培訓計劃 - 服務手續第 18 項
6. 中文輸入技能評核 - 服務手續第 19 項 (相關連結)
 
其他執行法例規定的工作 :
 

融入就業市場之職業培訓之法律框架(第 51/96/M 號法令)
學徒培訓法律制度( 第 52/96/M 號法令 )
專業資格證明之法律制度 ( 第 53/96/M 號法令 )
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課程計劃 ( 第 247/GM/99 號批示 )
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 第 6/2004 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服務承諾
 

服務項目

等候或回覆時間

目標
比率

1 電話諮詢 即時回覆 95%
2 親臨諮詢課程 20分鐘內接待(2) 95%(4)
3 輪候報名 15分鐘內接待(2) 95%(4)
4 辦理報名手續 5分鐘內完成(1) 95%(4)
5 發出在學或曾就讀聲明書 7個工作天內(1) 95%(4)
6 書面查詢職業培訓課程的資料 10個工作天 95%(4)
7 公佈職業培訓課程錄取名單(A) 10個工作天內(3) 95%(4)
8 對非牟利團體之申辦培訓課程計劃發表意見 10個工作天內 90%(4)
9 安排團體預約參觀職業培訓廳 7個工作天內 95%(4)
10 安排學徒培訓宣傳講座 7個工作天內 95%(4)
(A)
錄取名單張貼於職業培訓廳內及透過電話聯絡

(1)

所述之時間是指申請人在齊備所需遞交之文件或資料的情況下

(2)

由取籌時間開始計算

(3)

完成所有候選人面試的翌日起計算

(4)

經二零零七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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